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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,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,行使权力,履行职责,接受监督,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、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使行政权力过错责任追究,是指本委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许可、非行政许可审批、行政处罚等职权时,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,侵犯公民人身权、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,依纪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。
第三条 行使行政权力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,有错必究,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。
第四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追究其责任:
(一)超越法定权限,违反法定程序,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、幅度的;
(二)作出处罚决定前,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或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;
(三)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、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;
(四)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、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;
(五)在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外,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的;
(六)对应办理的行政许可、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,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的;
(七)经上级机关监督检查、信访、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依法确认或认定显示公正的。
第五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能及时发现其过错,并能主动纠正,情节轻微,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,可以免予追究责任。
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为:
(一)责令检查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;
(四)追偿因执法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;
(五)行政处分。
第七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权力行使中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八条 本委监察室负责受理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工作,按照有关程序办理。
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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